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对开采煤层至少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应当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