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包括工作面进风巷)必须人工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检查次数如下:

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1次。

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

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风巷、机电材料硐室、破煤岩作业点、安装有在用非本质安全型机电设备的回风巷道、采空区密闭墙外、停风地点栅栏外、冒高超过0.5m的高冒点等瓦斯可能积聚或者浓度可能超限的地点应当纳入人工(机器人)检查或者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的范围,检查或者监控的内容、方式、频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确定。

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不再进行人工瓦斯检查。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

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矿领导、科(区、队)长、班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流动电(钳)工、防突工、探放水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