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条 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防止瓦斯异常的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揭露新煤层,以及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或者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1m3/min时,应当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
启用密闭区、盲巷等区域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加强对采空区瓦斯爆炸风险的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必须建立健全并实施通风瓦斯定期分析制度、制定防范措施。
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揭露煤层、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封闭和启封等重点作业环节必须做好瓦斯监测,强化瓦斯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