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及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突出矿井,是指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矿井。

高瓦斯矿井,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突出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的。

低瓦斯矿井,是指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瓦斯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