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四章 通风 第一百六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四章 通风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更新。除采掘工作面外,实现了实时风量监测的测风地点,可以不再人工测风,但必须定期校准。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六十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