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