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