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