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约束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工作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工作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