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