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