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得在被监察单位兼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