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