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