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