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