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