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