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