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采用现场抽考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实施严格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