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