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

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人员在井下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视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