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 未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聘用未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的; 制作虚假培训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