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