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