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