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制电力供应。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