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的; 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