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暂扣、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