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未在劳动者离开煤矿企业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未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未在劳动者离开煤矿企业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