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未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的;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
未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或者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