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九章 职业中毒防治 第六十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六十三条 第九章 职业中毒防治 第六十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表4的规定时,应当采用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