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八章 热害防治 第五十六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热害防治 第五十六条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