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八章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热害防治 第五十六条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 第五十七条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 第五十八条 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降温、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等措施,降低工作面的温度;当采用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当采用制冷等降温措施。 第五十九条 井工煤矿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和露天煤矿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