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煤矿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