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条 煤矿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但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的90日内的,可以视为离岗时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表1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