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八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八条 煤矿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