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七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七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