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煤矿的基本情况;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