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二十四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二十四条 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