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九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