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