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符合要求后即时提供电子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