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煤炭和耕地复合度高的地区应当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优先和积极推广应用此项技术,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毀耕地,减少煤矸石排放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标准体系,编制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方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