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主要产煤省份(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新疆、贵州、安徽、云南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控制煤矸石利用碳排放纳入当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工作方案(或低碳发展规划)。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