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