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