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