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