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