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